本市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部门纳税服务水平,增强公民依法诚信纳税的责任感和自豪感,日前,市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办法实施后,税务机关将为每位纳税义务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按照办法规定,在推广初期,税务机关于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为每一位纳税义务人提供申报所属期汇总的《完税证明》,以后争取每半年并逐步过渡到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申报期申报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即为纳税义务人提供《完税证明》。
对2004年已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税务机关将在今年第3季度内为所有纳税义务人提供2004年度明细申报所属期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另外,纳税义务人因特殊需要要求取得《完税证明》的,可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申请开具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实施对象是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所有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税收入时,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支付个人收入的明细资料。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等除外。
近年来,本市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逐年上升,2004年达到221.7亿元,占全年整个税收收入的10%。其中,来自工资薪金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达到165.1亿元,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和主要增长点。实现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对于提升本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一、制定《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公民依法诚信纳税的责任感和自豪感。同时,促进税务机关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制度,提升本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
二、制定《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
三、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哪些收入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资料?
答: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税收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等)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的明细资料,但向个人支付下列应税所得除外。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四)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
(五)股份制企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股民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
(六)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由指定机构统一代扣代缴的应税所得。
四、是不是所有扣缴义务人都要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
答:本市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所有扣缴义务人,除向个人支付按规定无须报送个人收入明细资料的应税所得外,其他都应按《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
五、扣缴义务人向某外单位人员支付劳务费,是否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资料?
答:要的。不论支付应税收入的个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扣缴义务人均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资料。
六、扣缴义务人向本单位人员支付工薪收入,是否都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资料?
答:要的。不论支付的应税收入扣除规定的费用标准后是否纳税,扣缴义务人均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资料。
七、扣缴义务人可采用哪几种方式实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答:扣缴义务人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实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一是网上电子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将纳税人的有关扣缴信息通过电子申报网络,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二是软盘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有纳税人有关扣缴信息的盘片,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三是纸质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将有关扣缴信息输入申报软件,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八、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明细资料?
答:无论采用何种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在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和《个人基本信息表》。其中,《个人基本信息表》在首次申报或者发生增、减纳税义务人信息时报送,平时可以不再报送。对有增加或减少纳税义务人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在报送的《个人基本信息表》“备注栏”中标明。
九、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
答:实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后,各主管税务机关于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根据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为每一位纳税人按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提供一联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我单位已从2004年6月起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我单位员工能否取得2004年度的《完税证明》?
答:可以。各主管税务机关将于今年第三季度统一为2004年已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提供2004年度明细申报所属期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完税证明》。
十一、如果纳税人有特殊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及时为其提供《完税证明》?
答:纳税人因特殊需要需取得《完税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区别下列不同情况,为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
(一)已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纳税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设置的专窗申请开具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完税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即时为其开具《完税证明》。
(二)纳税人提出需要对扣缴义务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之前扣缴的税款开具《完税证明》的,应先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送纳税人申请所属期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和《个人基本信息表》,然后纳税人方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设置的专窗申请开具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完税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为其开具《完税证明》。
十二、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提供《完税证明》?
答: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办理完毕全部注销手续时,由主管税务机关为该扣缴单位的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十三、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何种方式送达完税证明?
答:为确保《完税证明》准确、安全送达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将套封后的《完税证明》按照扣缴单位进行打包,做好份数登记,集中交扣缴单位。扣缴单位要确定专人领取《完税证明》,并将《完税证明》准确、安全地送达纳税义务人。随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信息的不断完善,将来将逐步过渡到由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直接邮寄给纳税人。纳税义务人如果没有收到《完税证明》,或者发生《完税证明》遗失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开具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十四、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时,是否应向纳税人出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如纳税义务人需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可由扣缴义务人开具。具体办法详见市地税局印发的《关于推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中加强完税凭证管理的通知》(沪地税计[2005]1号)。
十五、纳税人在多处代扣代缴的税款,能不能取得一张《完税证明》?
答:目前不能。纳税人在多处代扣代缴的税款,目前只能由代扣代缴单位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各自为其开具《完税证明》。将来随着个人所得税市级信息总库的建成和完善,纳税人可以取得汇总的《完税证明》。
十六、遇到哪些情形主管税务机关不能提供《完税证明》?
答: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提供《完税证明》:一是未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二是《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与《个人基本信息表》信息资料填写不全的;三是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报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资料的。
十七、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税务机关如何做好纳税义务人信息资料保密工作?
答:为从源头上杜绝个人申报数据泄密事件的发生,市税务局从加强数据录入、使用、查询的监管,加强《完税证明》打印、递送环节的保密,以及泄密违规的处理等方面,制订了相关配套规定。其中,为防止打印《完税证明》时申报数据泄密,将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下打印、套封《完税证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保密或故意泄密造成后果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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