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切實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通知
國稅發[2006]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商務主管部門:
為確保我國外貿出口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進一步規範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嚴禁出口企業從事“四自三不見”等不規範的出口業務,嚴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防範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活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業要規範出口經營行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業務人員的素質教育,嚴格按照正常的貿易程式開展出口業務。出口企業要實質參與出口交易活動,確保出口業務的真實性,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出口退稅法律法規。
二、為維護我國正常外貿經營秩序,確保國家出口退稅機制的平穩運行,避免國家財產損失,凡自營或委託出口業務具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出口企業不得將該業務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一)出口企業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免)稅單證交由除簽有委託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國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其他經營者(或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假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三)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定)的;
(四)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後,出口企業自己或委託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其他運輸方式的,以承運人交給發貨人的運輸單據為准,下同)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有關內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品質、結匯或退稅風險的,即出口貨物發生品質問題不承擔外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品質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結匯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結匯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六)出口企業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並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七)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出口退稅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出口企業凡從事本通知第二條所述業務之一並申報退(免)稅的,一經發現,該業務已退(免)稅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稅款不再辦理。騙取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退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並由省級以上(含省級)稅務機關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稅權。在停止出口退稅權期間,對該企業自營、委託或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各級稅務機關、商務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作,做好政策宣傳工作,積極引導出口企業從事正常的出口貿易,規範外貿經營程式,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主管出口退(免)稅的稅務機關繼續按現行規定的申報、審核、審批要求,做好出口企業正常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審核、審批管理。同時,稅務機關和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資訊溝通與交流,密切注意騙稅新動向,對已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姑息、縱容出口企業從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違背正常出口經營程式的出口業務。
五、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執行(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