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为方便操作,对纳税人申请的应当由市局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由市局授权各基层税务机关受理,并按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审批。市局不设置受理窗口接受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年度减免属于中央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经研究,各单位如遇上述申请,应当上报市局相关处室审批,并按年将分户减免税情况报市局备案。
三、报批类减免税管理
(一)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确认后方可执行。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期限办理,并以《减免税审批结果通知书》通知纳税人。
四、备案类减免税管理
(一)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提请备案,并从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以《备案类减免税登记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五、减免税的跟踪管理
(一)为加强减免税监管,及时掌握减免税动态,各单位应当按照市局各税政处室的要求上报各类报表。
(二)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书面向市局各相关处室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及总结报告,市局相关处室按要求汇总后于6月底前向总局报告。
按照本市"三个统一"的管理模式,各单位应当对《办法》中涉及的税收减免项目逐步纳入办税服务厅窗口管理,市局将逐项按照《涉税业务受理操作规范》和《涉税业务内部操作流程规范》的要求明确并下发各单位执行。
税收减免事项目录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
(一)市局审批类
1、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减免税
2、林业企业减免税
3、内资渔业企业减免税
4、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税
5、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减免税
6、西气东输管道运营企业减免税
7、青藏铁路建设中标企业减免税
8、股权分置改革收入减免税
9、高校后勤、学生公寓社会化改革单位减免税
10、转制科研机构减免税
11、文化体制改革单位减免税
12、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单位减免税
13、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单位减免税
14、随军家属就业企业减免税
15、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企业减免税
16、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
17、校办企业减免税
18、医疗卫生机构减免税
19、农村信用社减免税
20、浦东新区内资企业减免税
21、合并、分立企业减免税
22、整体资产转让和置换企业减免税
2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确认
(二)分局审批类
1、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减免税
2、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收入减免税
3、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减免税
4、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减免税
5、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减免税
6、民政福利企业减免税
7、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
8、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
9、促进再就业企业减免税
10、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减免税
11、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等收入减免税
12、老年服务机构减免税
13、青少年活动场所减免税
14、新办第三产业企业减免税
(三)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事项
1、国债、公债利息收入减免税
2、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减免税
3、乡镇企业减免税
4、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5、补贴收入减免税
6、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入减免税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减免税
8、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收入减免税
9、科研机构其他收入减免税
10、学校培训收入减免税
11、证券投资基金减免税
12、福利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减免税
13、社会保障基金减免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v
(一)总局审批类
1、从事农、林、牧业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
2、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减免税
3、"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
4、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5、外国政府、非营利组织等在本市设立的代表处核定免税
6、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等减免预提所得税
(二)市局审批类
1、中外合资从事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减免税
2、浦东新区从事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减免税
3、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减免税(总局备案)
4、非生产性软件企业减免税
(三)分局审批类
1、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低税率
4、先进技术企业降低税率及延长定期减免税
5、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外币业务所得减免税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7、融资租赁租金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
8、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及销售在中国进行辅助性活动不予征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类
1、职工工资、福利费的列支标准
2、坏账准备金的计提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4、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
5、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分期结转
7、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8、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0、改变折旧方法
11、坏账损失的列支
12、外国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的列支
13、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
14、借款利息的列支
15、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v
16、改变存货计价方法
17、财产损失所得税前的扣除
三、流转税减免税事项
(一)总局审批类
1、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2、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购税
(二)市局审批类
1、出租公有住房租金收入或售后公房物业管理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2、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军品免征增值税
3、民政福利企业免征增值税
4、生产销售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
(三)分局审批类
营业税
1、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2、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免征营业税
3、随军家属就业有关免税政策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免税事宜
5、下岗职工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对其取得的便民利民和公益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6、军队系统免税事宜
7、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免税事宜
增值税
1、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
2、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
3、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免税或减税部分
2、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
4、软件产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事宜
5、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事宜
6、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税负超6%即征即退事宜
(四)分局备案类
营业税
1、飞机飞洒农药业务免征营业税
2、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事宜
3、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税事宜
8、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免税事宜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10、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1、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税事宜
12、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13、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14、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15、机耕、病虫害防治、植保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等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16、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免税事宜
17、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18、对供销社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19、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20、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21、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免税事宜
22、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免税事宜
2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
24、个人销售住房免征营业税
25、农牧保险免征营业税
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等八项免征增值税
2、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免税事宜
3、尿素产品增值税事宜
4、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事宜
5、国产重型燃气轮机免税事宜
6、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7、旧货和旧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8、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
9、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免征增值税
10、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业务免征增值税
11、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12、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
13、企业全部产权转让免征增值税
四、地方税减免税事项
(一)市局审批类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
1、国家依法征用、回收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2、盘活国有工商企业房地产试点企业转让授权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税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困难减免
(二)分局审批类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商品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个人转让原自有住房减免土地增值税
3、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事项(分局备案类)
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减免房产税
|